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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首例商业秘密侵权案审理终结

发布时间:2008-02-16 00:00:00

宁波首例商业秘密侵权案审理终结,终审裁定侵权人罪名成立。  

    

宁波某外贸公司经理俞某在原公司任职期间,曾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,双方约定,货源情报、客户资料等均属于原告公司商业秘密,俞某不得泄露及使用该商业秘密。      

 

被告人俞某违反约定,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属于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非法经营,牟取不当利益。经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,认定被告人俞某罪名成立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6年,并处罚金10万元。 原审被告人俞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,认为被告人俞某关于受贿数额和商业秘密侵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,不予采信。被告人俞某庭上求情,请求法官从轻量刑,理由是自己在民事诉讼中已对原告作出90万经济赔偿,并且亦已履行完毕。经合议庭法官合议,最终判决被告人俞某罪名成立,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      

 

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方面,法官提醒外贸从业人员应予充分重视。判决书中特别指出:“对于商业秘密,无论是否离职、是否支付保密费,均不得侵犯。”      

 

    “一失足成千古恨。”本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,既对违法者作出了应有的制裁,同时也对广大外贸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敲响了警钟,希望广大外贸从业人员应以俞某案件为鉴,自觉抵制回扣和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,千万不能自毁长城。